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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权限层级是怎样的? |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4-08 18:33:32 | 点击次数: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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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划分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权限。经过十多年的征管实践,目前国家、省、市三级的税收权限划分如下: 许多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都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如: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 日本和德国的主要税收管理权集中在国家(或联邦),但是日本“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和减免权归地方政府”,德国的“州级政府也有权开征某些地方性税种”。 (1)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政策,所以税收的立法权、政策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主要归属国家。如近两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收政策以及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重大税收政策都是由国家制定颁布。 (2)省级层面: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授权制定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如省一级政府可以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实施细则,并在规定幅度内确定税额标准;广东省地税局有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核销以及较大额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三)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政策执行和税款征收,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多是执行指引类,税收权限自主空间不大,广州地税只有房产税、1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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