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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权转让登记,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新旧股东签名?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6 10:21:59 | 点击次数:5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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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疑难】 广州公司股权转让登记,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新旧股东签名? 【精碟答疑】 (1)国家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2005]199号)中,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材料规范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用于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股东会决议签署后方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一般情况下,签署股东会决议时,股权受让人还不是公司股东,可以不参与股东会决议的签署,但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事项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内容是否相符; (3)公司变更股权的同时,需要办理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的登记时,需要出具新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在股东会召开同时签署,新股东可以作为列席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他事项,可以不用另行签署新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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