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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是否要审核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件)?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4 11:56:01  |  点击次数:5694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并没有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股东等登记事项时,一并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是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是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是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是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可以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因此,企业在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股东等登记事项时,企业登记机关不需要审核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件)。但如果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审查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是否有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以及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经营期限届满,可以要求企业提交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没有审批文件和许可证件或者审批文件和许可证件过期的,要求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审查申请变更的名称与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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