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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食品安全法常见问题合集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26 17:48:57  |  点击次数:2169

1、问:消费者发现或购买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费者发现违反该规定的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对经营者进行查处;如果己经购买该类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由工商部门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申诉。

2、问:消费者发现或购买到的食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消费者发现违反该规定的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对经营者进行查处;如果己经购买该类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由工商部门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申诉。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该规定的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问:消费者发现或购买到的食品,其成分中含有药品,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消费者发现违反该规定的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如果己经购买该类食品,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由工商部门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申诉。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4、问:消费者怀疑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消费者怀疑或发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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