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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调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的相关问题 |
发布:精碟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08 10:57:30 | 点击次数:2551 |
【客户疑难】 我是个体工商户,近日收到税局的通知说从2012年1月至12月双定销售额为14000元,未达起征点。这样就示为免国税? 【精碟回答】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现广东省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还没有具体确定。请您留意最新的文件通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回答时间】201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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