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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可否由公司工会选若干职工(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履行股东表决权?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4 12:06:30  |  点击次数:1675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工会与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利益关系也不同,由工会选股东代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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