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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册设立时,是否要交余额存款通知书?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4 12:02:46 | 点击次数:2023 |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该验资证明是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四)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由此可见,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并未将银行的出资证明作为公司登记必备的法律文件加以规定,但出于管理需要,企业申请设立时,应要求其提交银行出具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时,则不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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